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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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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发[2005]84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我市经济科学运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忻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清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忻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近几年来,通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懈的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持基本稳定。但是,非法违法采矿受利益驱动反复性较大,无证勘查和开采、私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观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较严重;粗放经营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矿山安全事故频发、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比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形成健康和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振兴忻州矿业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为中心,以贯穿“6项整顿”和“6项规范任务”内容为主线。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立足治本、严格规范,大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经过卓有成效的整顿和规范,构建和谐、规范、科学、健康发展的忻州矿业经济秩序。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铁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私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逐步到位,资源开发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内容和重点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勘查、开采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对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均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论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察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制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查处;对证照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力口强监管,对监管不力的,按《关于对违法矿产资源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14号)、《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晋政发[2004]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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