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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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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地税发[2005]106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提供《办法》规定的证据和依据外,还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别、损失程度、数量、金额、损失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
  (二)填制全省统一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附件一,各地自印)(一式二份)。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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