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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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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娄底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因工因病伤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有关待遇,顺利推进改革改制,现就市属国企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为了便于改革改制企业操作,尽力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能力,视企业不同实际情况分别对待:一是对企业改革改制成本不足以支付,需要政府财政现金补贴和养老保险费挂帐的企业,仍按《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实施细则〉等6个文件的通知》(娄办[2004]57号)执行,即:企业按每人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将800元大病医疗互助费一次性缴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生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二是对企业改革改制成本足以支付,不需要政府财政现金补贴和养老保险费挂帐的企业,可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娄底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补充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娄政办发[2002]68号)执行,即企业按950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缴纳800元大病医疗互助费,一次性缴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逐年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以上所需资金从企业改革成本中列支。
  二、改革改制企业的提前退休人员(指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问题。仍按娄政办发[2002]68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7号)执行。一是将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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