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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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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屯府办[2005]12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6
【实施日期】 2005-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国营农场,县府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屯昌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确保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使各个部门能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县政府印发《关于屯昌县破坏性应急预案》(屯府发[ 1999 ] 92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进行重新修订本预案。  

  一、一般破环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在我县境内或邻近地区发生5级左右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有轻微生命线工程遭受破坏,有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如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县地震部 门要立即与省地震局联络沟通,同时进行震情会商,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县政府,根据震害的调查评估结果,汇总灾情向县政府提出救灾建议,县政府视其灾情请求上级救援和动员社会援助,慰问安抚灾区。

  二、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破环性地震是指在屯昌县境内及连近地区发生5.5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较严重,生命线工程破坏较大,经济损失严重,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造成更大损失的地震。

  (一)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各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和驻屯部队负责人紧急会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等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执行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及时协调各职能工作组投入应急工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地震应急工作,在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1、县地震部门立即同省地震局联系沟通进行震情会商;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

  2、县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和驻屯部队负责人通报震情、灾情,协调县驻地部队和省救援队对灾区抢险救灾。

  3、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指挥应急工作和灾区慰问活动。

  4、县政府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县政府,具体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二)镇政府、国营农场的应急反应

  灾区镇政府、国营农场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县政府及县地震管理部门报告,迅速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进行人员抢救、抢险工作,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

  (三)县抗震救灾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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