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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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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卫发[2005]355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管理的通知
杭卫发[2005]355号
 
 
各区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医疗单位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网上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现将《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新产品评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县(市)医疗机构(包括萧山、余杭)和市管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情况可参考中标结果进行跟标采购。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级医疗单位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参照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浙江省九部门《关于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3]7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招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杭州市(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参与投标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中标企业)及代理机构。

第二章 中标产品的采购及供应管理
 
  第三条 所有中标产品及备案采购产品的采购和供应均应通过浙江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进行,实行网上交易。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条款规定的产品以外,医疗机构采购非中标品种,向非中标的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中标品种,将予以通报;中标企业未按缺货替补程序向医疗机构供应非本企业中标品种,一经发现、查实,将记录在案,并在浙江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上公布,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三次以上取消其供货及下次投标资格。
  第五条 中标企业应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处理医疗机构的要货信息。医疗机构在工作时间内发送的要货信息,应及时确认并回复。中标企业应严格执行与医疗机构签订的中标产品合同,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切实做到一般品种二十四小时,非常用耗材四十八小时,急救耗材最迟四小时配送到位,认真履行相关地伴随服务,并保证该产品的质量。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网上订单催促制度。医疗机构在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发出的各种要货信息,代理机构应建立网上订单催促制度,确保中标企业及时供货。

第三章 中标产品的缺货处理
 
  第七条 缺货是指医疗机构常用品种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向中标企业发出要货信息,中标企业未能响应并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中标企业对医疗机构同一品种规格中标产品相隔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两次订单不能满足供应,为短期缺货;中标企业某一品种规格中标品种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为长期缺货。
  第八条 缺货责任应区分耗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责任。
  (一)下列缺货情形,由生产企业承担责任:
  1、生产企业违反与经销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有关条款,不按时供货的;
  2、生产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明令停产)停止中标产品生产的;
  3、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的同类中标产品,在价格相对较高的地区有货可供,价格相对较低的中标地区缺货的;
  4、杭州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发布的其它属生产企业原因所致的缺货情形。
  (二)下列缺货情形,由经营企业承担责任:
  1、因经营企业未能及时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而造成缺货的;
  2、经营企业及其配送机构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履行配送责任造成缺货的;
  3、招标办发布的其它属经营企业原因所致的缺货情形。
  第九条 中标企业缺货行为将记入不良行为数据库,作为杭州市(区)耗材招标采购对企业信誉、服务项目等的评分依据之一。招标办按季公布因缺货被列入不良行为数据库的中标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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