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发展局)、开发区管委会、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其他企业及中央在渝企业: 为加强我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促项目达标达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意见 为加强我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项目范围 凡使用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批准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均应当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二、验收依据 经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调整内容的文件执行。 三、验收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5.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