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办〔2005〕9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 总则 …………………………………………………………… 5
1.1 目的 ………………………………………………………… 5
1.2 编制依据 …………………………………………………… 5
1.3 适用 ………………………………………………………… 5
1.4 工作原则 …………………………………………………… 5
1.5 相关预案 …………………………………………………… 6
1.6 相关定义 …………………………………………………… 6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 6
2.1 机构组成 …………………………………………………… 6
2.2 机构职责 …………………………………………………… 7
2.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 11
3 应急等级 ……………………………………………………… 13
3.1 应急等级划分 ……………………………………………… 15
3.2 应急等级确定 ……………………………………………… 16
4 预警、预防机制 ……………………………………………… 16
4.1 预警原则 …………………………………………………… 16
4.2 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 16
4.3 预警措施 …………………………………………………… 17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 17
5.1 应急响应 …………………………………………………… 17
5.2 险情评估 …………………………………………………… 18
5.3 应急处置 …………………………………………………… 18
5.4 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 ……………………………………… 22
5.5 重新启动 …………………………………………………… 22
5.6 后期处置 …………………………………………………… 22
6 新闻发布 ……………………………………………………… 23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 24
8 应急保障 ……………………………………………………… 24
9 预案管理 ……………………………………………………… 25
附录一、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7
附录二、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助单位联系电话………28
附录三、河源水上险情报告表 ………………………………… 29
附录四、水上突发事故、险情应急响应、指挥流程图 ………… 30
附录五、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子预案 ……………… 31
  1 总 则
  1.1目的
  为贯彻国家有关水上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河源水域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1.3适用
  本预案适用于河源市通航水域(包括东江、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该区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快速高效
  政府领导:水上搜救工作是政府的重要社会职能,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并形成合力。
  统一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指挥部对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所组织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行动,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通畅;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1.5相关预案
  本预案附录包括了沉船、船舶火灾、人员落水等8个子预案,各子预案是本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6相关定义
  1.6.1水上突发事件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过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上人员伤亡的事故(主要包括船舶碰撞、搁浅、沉没、火灾等),以及水上人命、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威胁的险情。
  1.6.2水上应急处置
  水上应急处置是指采取应急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以消除、避免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其中人命救助作为水上应急处置的首要工作,是所有船舶和人员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和法律义务。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河源市政府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
  2.1机构组成
  成立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河源海事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由河源海事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等单位领导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源海事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河源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河源海事局船舶科科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二科科长、市交通局安全法制科科长担任。
  2.2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上搜寻救助、防台、防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源市实际情况,制定、修订预案和处置各种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组织力量积极参与跨区的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接待遣送工作;
  (5)负责与邻近水域的搜救部门进行水上搜救业务的联系、协调和交流;
  (6)组织开展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大演练;
  (7)负责落实应急费用;
  (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搜救值班,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3)组织成员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4)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新闻发布;
  (6)其它日常工作。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
  2.2.3.1河源海事局
  (1)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搜救行动;
  (2)担任应急现场总指挥,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搜救工作;
  (3)发布航行通告;
  (4)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2.2.3.2市委宣传部
  应急总指挥或上级领导认为必要时,负责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2.2.3.3市交通局
  (1)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
  (2)组织港航单位、相关港口经营人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
  (3)组织有关港航单位做好相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2.2.3.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生产成员单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对发生水上突发事件进行救助;
  (2)负责协调、组织查处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2.3.5市公安局
  (1)参与救援行动;
  (2)负责现场水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
  (3)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
  (4)负责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5)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2.2.3.6市民政局
  (1)负责重、特大险情所需的物资保障工作;
  (2)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接济工作;
  (3)协助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工作;
  (4)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2.2.3.7市农业局
  (1)组织本单位力量、渔船参加搜救行动;
  (2)参加现场警戒工作;
  (3)协助组织事故现场周围渔船和渔民的疏散、撤离。
  2.2.3.8市卫生局
  (1) 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人员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
  (2)组织医院做好伤病人员的接收和治疗;
  (3)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
  (4)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医疗咨询、指导;
  (5)做好事故后医疗卫生处理工作,特别是防疫工作。
  2.2.3.9 市旅游局
  (1)参与旅游船舶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2)负责游客安置工作。
  2.2.3.10市法制局
  (1)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案制订、修改工作;
  (2)负责法律支援工作;
  (3)牵头、组织法律支援组处理对外的法律问题。
  2.2.3.11市环保局
  (1)负责水域污染所引起的水、大气等污染程度的监视、监测等;
  (2)负责组织对水域污染中污染源处于陆地的污染控制和消除。
  2.2.3.12市气象局
  (1)负责气象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2)对重大险情或事故地点附近区域提供特别气象预报。
  2.2.3.13市公安消防局
  (1)组织本单位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危险品泄漏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2)担任现场消防指挥,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参与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
  (3)组织力量参加其他水上救援工作;
  (4)若船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泄露危险时,参加现场警戒工作。
  2.2.3.14东江航道局河源分局
  (1)参与救援行动,调派附近航道船舶协助应急救援;
  (2)负责对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沉船、沉物设置标识。
  2.2.3.15市武警支队
  (1)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紧急救援行动;
  (2)协助疏散人员、设施;
  (3)协助相关区域的警戒工作。
  2.2.3.16市财政局
  (1)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
  (2)负责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2.2.4相关单位
  2.2.4.1当事方所属船公司
  (1)迅速展开救援工作,配合指挥部实施水上搜救行动;
  (2)协助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治疗、家属接待和遇难人员的相关善后工作;
  (3)协助做好有关沉船、沉物的打捞、保管工作,并及时接收。
  2.2.4.2当事方船舶
  (1)迅速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向有关部门报警;
  (2)尽量采取有效措施自救;
  (3)听从应急救援部门的指挥、协调。
  2.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3.1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是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中止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根据事故、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担任:
  (1) 一般应急由指挥部副总指挥(海事局局长)担任应急总指挥;
  (2)较大和重大应急由指挥部总指挥或由其指定的副总指挥担任应急总指挥;
  (3)特大应急由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应急总指挥;
  (4)以上相关领导因故不能担任应急总指挥时,应由其工作替代人员担任;
  (5)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应急总指挥。
  2.3.2应急副总指挥
  应急副总指挥由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确定,可临时增加参加救援行动的主要单位负责人担任应急副总指挥。
  应急副总指挥协助应急总指挥开展工作。
  2.3.3应急协调人
  应急协调人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无法到岗,应由其指定代替其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或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预案启动后,应急协调人具有组织、协调各种所需力量的权力,任何与本预案相关的人员、物资必须听从应急协调人的安排,无故违反、拖延应急协调人的调配的责任人,建议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4现场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由应急总指挥指定,一般由海事局现场负责人担任。
  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应急协调人和指挥部值班室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2.3.5应急行动组
  由海事、交通、公安、渔政、武警等相关单位组成。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3.6警戒监测组
  由海事、公安、渔政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警戒和监测,及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
  2.3.7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人员由应急协调人具体召集,负责对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终止提出意见。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3.8法律支援组
  由市法制局负责牵头,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所涉及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法律支援,处理涉及应急工作的诉讼问题。
  2.3.9 信息处理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
  (2)及时向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3)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4)负责向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5)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指定部门负责。
  2.3.10 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局指派人员、力量组成,负责遇险人员、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
  2.3.11应急保障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由民政、通信、交通、卫生医疗等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和医疗等保障。
  2.3.12 善后处理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民政部门等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2.3.13 事故调查组
  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渔船事故由渔政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 应急等级
  3.1应急等级划分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预案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
  3.1.1 一般应急
  一般应急是指对以下一种或几种水上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行动: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热带气旋可能影响本辖区,本市气象部门已悬挂白色风球信号;
  (5)船舶溢油0.5吨以下;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一定影响,对内河流域生态环境、岸基人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