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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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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疾控[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5]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进一步规范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附件1)、《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附件2),已经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就加强本市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辖区内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要按照“分类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保证接种安全,确保本市免疫规划工作有序进行。各区县要在2005年12月1日前完成对本区县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填写《上海市接种门诊一览表》(附件3),报我局疾病预防处备案。
  对于新开设的接种门诊,各区县要按照《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接种门诊的审核,确保接种门诊符合标准,并按规范要求开展接种服务。
  二、各接种单位要按照《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接种门诊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提高预防接种覆盖面。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接种单位的考核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本市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水平。
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  附件1:
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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