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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以及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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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国税发[2005]27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以及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5]27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国税办转字(2005)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粤国税发(2005)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围绕我市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目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规定,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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