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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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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溧政发〔2005〕158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部署,确保如期高质量地完成全市换发“二代证”任务,根据《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和《江苏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紧迫感和为民服务意识,紧紧围绕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溧阳”奋斗目标,按照“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群众第一”的要求,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确保全市换发“二代证”工作圆满完成。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到2006年底,全市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约45万公民的集中换发证任务。其中:2005年11月溧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开展换发证试点工作;2005年12月全市其他镇(区)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5年12月20日前至少完成3万张换发证任务;2006年底基本完成45万16周岁以上人员的集中换发证工作;在2007年6月底,全面结束全市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扫尾工作。
  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证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制发有效期5年的“二代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官兵和正在服刑、劳教人员申领、换领“二代证”工作,待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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