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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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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5]54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严格追究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我市是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又是全省首批生态市建设示范县市,为持续改善整体环境质量,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就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环境行政责任,并详细规定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追究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和程序,以及从重或者加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具体情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切实把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市建设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定期检查调度,定期进行总结。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确保本辖区内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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