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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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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地税发[2005]166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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