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发〔2005〕134号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05年11月17日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 1-1医院(社会办)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方式为:深圳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申请人可对照评分标准自行打分,市卫生局将受理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市卫生局将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如申请人对公示的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复核。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市卫生局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四)拟设立的医疗机构应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法定的组织形式(但申请人为已设立的医院或者为已设立的专门从事医疗机构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设立非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