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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百佳服务明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百佳服务明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二级党委:
  为了进一步推动新一轮民政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沪文明委[2005]13号)和《上海市民政系统2005-2006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计划》(沪民宣发[2005]15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百佳服务明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弘扬和实践勤政爱民、奉献社会的“孺子牛”精神为主线,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通过培育、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精心打造民政品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展示民政文明行业的新形象,进一步推动新一轮民政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深入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动上海文明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选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的范围和标准。本次评选“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的范围为本市民政系统直接为社会提供各类服务的基层窗口单位,主要包括各级救助管理站(含街镇救助所)、福利院(敬老院)、军休所、荣军院、军供站(分站)、婚姻登记及收养机构、殡仪馆、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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