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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轮示范镇(村)和重点镇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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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轮示范镇(村)和重点镇建设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5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至2010年开展第二轮示范镇、示范村和重点镇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示范镇、示范村和重点镇建设是我省加快推进“三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基础立镇、产业强镇、重点示范、突出特色的方针,促进小城镇建设与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同步协调发展,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发展新格局,在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确立发展目标。示范镇、示范村和重点镇要抓紧制定“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把发展经济和提升镇容村貌作为重点,力争到2010年GDP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以上,示范镇、重点镇平均GDP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平均财政收入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有条件的示范镇要力争进入全国千强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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