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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通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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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61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通告
为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饮食经营服务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污水、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的防治,适用本通告。
二、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的下列场所新建、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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