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徐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6号)精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徐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