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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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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5]51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址属机构:
  《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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