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05〕16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实施日期】 2005-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5〕160号
 
 
崆峒区、华亭县人民政府: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医疗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仔细做好人员摸底工作,把握救助重点,准确核定对象。要严格申领程序,规范运作,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一开始就步入规范化运行轨道。
  要加强部门协调,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制定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县(区)要在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研究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累经验,为全市全面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  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