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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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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5]10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5-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5]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法定职责的分解落实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清楚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承担的执法责任。
  (一)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1、清理执法主体,主要是依法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性质,即确定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通称执法部门)。
  2、要梳理的执法依据包括2005年10月底以前颁布实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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