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草畜平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草畜平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兰察布市草畜平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草原生态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促进草原生态和畜牧业协调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草原草地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我市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人工草地、农田和其它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必须坚持发展畜牧业与保护草原生态并重的原则,实行以草定畜制度。鼓励农牧民大力种植优良牧草和饲用农作物,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舍饲圈养,实行建设养畜。 第五条 促进和保持草畜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依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适宜载畜量,具体落实到家畜饲养户。 苏木乡镇、嘎查村民委员会是草畜平衡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管理和监督,应该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责任到户。 旗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