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与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国资委(办),各出资企业: 现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与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与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和国家、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的对象为省、市(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