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是指将没有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的机构。 第三条 在本溪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协调管理和从事行政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县(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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