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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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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宣发[2005]21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5-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民宣发[2005]21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党委: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民政局、局属各有关处室(部门)行业,根据本文件要求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创建标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上海市民政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沪文明委[2005]13号)精神,巩固发展区县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成果,规范创建工作程序,提高创建质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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