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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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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5〕99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5-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9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制定的《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要求,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管理理念和科学发展观,重点对渡口、渡船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到位、实施到位、落实到位,有效改善渡口、渡船交通运输条件,进一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为方便群众出行,促进水运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一)整治对象。
  1.未经审批的非法渡运渡口。
  2.不适航的渡船。指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未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渡船。
  3.基本设施不健全的渡口。指没有渡口标志牌、渡运须知、渡运路线,不具备旅客、车辆上下船等安全设施的渡口。
  4.渔船、农用船等非法渡运行为。
  5.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的渡船。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县、乡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利用两年的时间使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0%以上,力争达到95%。逐步建立起渡口渡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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