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区可结合各自实际,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临沂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市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护养禽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一)成立临沂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市政府成立临沂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临沂军分区、市畜牧办、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临沂车务段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下设防治专家组、防疫检疫和现场疫情处理组、经费物资保障组、宣传教育组、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办。市指挥部可视情况紧急设立现场指挥部。市指挥部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协调调度防控经费和防控物资,组建调度防控队伍,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调县区开展防控工作;对县区防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全市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及时向省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和有关重大信息。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和基层有关人员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疫情应急预案。 (二)成立县区、乡镇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县级、乡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乡镇指挥部)。县区、乡镇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全国和省、市指挥部制订。县、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区、乡镇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协助做好全省和全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三、疫情分级 疫情分级严格按照《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执行,其分级标准是: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原则上按照疫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 (一)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与相邻省份同时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数市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二)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在21日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疫情的。 (三)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在21日内有1个设区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四)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四、疫情监测和预警 (一)疫情监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加大对边界地区、养殖密集区、候鸟迁徙途经区域、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