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5]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2005年底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出中心)工作,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并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5年底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和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并轨”工作。同时,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实现全面“并轨”为契机,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