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36号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四川、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