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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乡镇门牌设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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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5]14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实施日期】 2005-1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乡镇门牌设置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十堰市城乡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方便社会公众的交流交往,便利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件实施细则》和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文),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范、尊重历史、照顾习惯、好找易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编制设置乡镇门牌,使全市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门牌地名标志,以适应我市城乡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

  二、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在2007年底前完成乡镇门牌设置,统一使用标准地名和国标门牌,单位的设置率达到100%,居民住宅的设置率在98%以上。

  三、职责分工

  乡镇门牌设置涉及千家万户,牵涉方方面面,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与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民政部门是乡镇门牌设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工作和门牌编制设置工作,研究制定门牌保护和维护办法。

  公安部门要规范户籍管理,坚持户籍登记和申办居民身份证必须持有《门牌证》。

  邮政部门对未设置法定门牌的单位和个人信函,可做"查无此址"处理。

  企业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年审时必须持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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