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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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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阳政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11-20
【实施日期】 2005-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发〔2005〕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确保农民医疗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公开公正、平等享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县辖区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称“县合管委”),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修改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见;其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下称“县合管办”)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下称“县合监委”),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及参与者的就医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合管办在镇(管理区)设立派出办事机构(简称镇“合管办”),人员实行异地委派、垂直管理;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各村成立管理小组,由村干部、乡村医生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 县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展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信用社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县辖区内的农民(含外出务工和经商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在履行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家庭门诊帐户,发给《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度内新出生小孩于年底注册参加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当年不能享受;农民迁出或死亡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报镇(管理区)合管办,再报县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遵守合作医疗等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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