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辽政办发[2005]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二章 复查、复核层级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