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阳政发〔2005〕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5号)。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