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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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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5-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5年修正)


 
(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1月21日闽常[2005]25号公布《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八)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引导、督促村民接受义务教育;
  (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建制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依法办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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