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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长乐市营前镇、漳港镇建制分别设立营前、漳港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5]53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5-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长乐市营前镇、漳港镇建制设立营前、漳港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榕政综(2005)2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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