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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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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巢政[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5-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管理,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监管责任体系
  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综合监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实施,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营、管理秩序。
  市国土资源、发改、安监、环保、公安、交通、工商、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县区的指导、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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