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管理,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监管责任体系 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综合监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实施,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营、管理秩序。 市国土资源、发改、安监、环保、公安、交通、工商、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县区的指导、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