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5)659号)文转发给予你们,并附《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污混合区划表》,请依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2005)65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调整汕头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汕头[2005]142号)收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