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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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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5-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车辆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2%(按体积分数计)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 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为武汉、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宜昌、黄石、鄂州(含所辖县、市)。
  以上试点区域内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适用本办法。
  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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