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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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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5]293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5-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资局、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制订的《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一、海关监管

  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只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等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工作区,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园区企业和保税区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等行政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批准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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