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燃气专项规划工作,保障燃气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设区市、县(市)、乡镇、工矿区的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第三条 燃气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贯彻近远期结合、工业与民用结合和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