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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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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屯府办[2005]123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5-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有关单位:

  《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根据《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和省安排我县2006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遵循由政府组织、引导、资助,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等筹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二、任务目标

  (一)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2006年在全县八个镇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先行试点,争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10万人以上,覆盖农村人口的60.37%,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各项管理办法,初步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体系;

  (二)2007年新增参合农民4万人,累计参合农民达到14万人,占农村人口的85%,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体系;

  (三)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开始在全县全面铺开包括集体、个体企业职工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全县参合农民包括集体、个体企业职工在内应保持或提高在应参合人数的90%以上的高水平,并继续完善和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三、试点内容与实施步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和探索适合我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分为成立机构、宣传发动与筹资、建章立制、启动运行、评估总结和推广、全面普及和巩固六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机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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