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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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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5-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辛集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环保型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整理及加工处理,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再生资源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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