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省人民的意志,并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省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议事。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三)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省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情况;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事项以及重大工作情况;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的处理以及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重大申诉和意见; (十一)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撤销; (十二)对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的撤销;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事项;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五)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六)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八)省一级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等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当年第一季度研究制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前款所列各项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召开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商议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会议日期。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主任会议或者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第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正式文稿,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