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字〔2005〕101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5-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450号令)已公布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做好重大疫情防控工作,市政府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5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