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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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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农字[2005]101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005-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赣农字[2005]101号
 
 
各市、县(区)农业(果业、蔬菜、茶叶、畜牧、水产、农机)局(办):
  为了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使我省农业经济尽快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更好地对接长珠闽,融入全球化,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全省农业标准化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环境优良、区域范围明确、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组织管理完善、按标准要求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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