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省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全省《营运客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通告如下: 一、从事道路客运的在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有关行业标准。对擅自改型改装或者变更技术参数的营运客车,一律暂停营运资格,责令其恢复原状。 二、凡未获得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