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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5-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为切实加强我省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全省《营运客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通告如下:
  一、从事道路客运的在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有关行业标准。对擅自改型改装或者变更技术参数的营运客车,一律暂停营运资格,责令其恢复原状。
  二、凡未获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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