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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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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5-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8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失效日期: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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