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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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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秦政[2005]21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5-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2005]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秦皇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对突发气象灾害的救援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3)《河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4)《河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5)《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气象灾害的应急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相关定义

  本预案所指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下击暴流、霜冻、大雾、渍涝(内涝)、干热风、连阴雨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因气象因素而引起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寒露风、风暴潮、电线结冰、道路结冰、森林(草原、城市)火灾、酸雨、空气污染和大范围作物病虫害等灾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指挥)机构及职责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相关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气象灾害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气象灾害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1.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河北省气象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报告、预警;组织协调各县重大气象灾害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全市全年各时段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点;负责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编制和完善本预案;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3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秦皇岛市气象局与秦皇岛市应急委员会联合设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气象灾害的现状和发生、发展的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当地政府救灾,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具体分工如下:

  (1)市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3)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

  (4)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7)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产业化办公室):协调调度各通讯公司,负责抢险通讯的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的重建工作。

  (8)市水务局: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9)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10)市电力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恢复。

  (11)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协调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2)市商务局、人防办、公用局、科技局、药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部门特点,积极参与到救灾抢险工作中来。

3.具体人员名单

  3.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挥长:刘景旺 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马壮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国石 市气象局长

  指挥部成员:

  杜宝军 市发改委副主任

  万裕增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万涛 市建设局助理调研员

  任春振 市卫生局副局长

  吕树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惠丽 市信息产业局即市信息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

  孙志强 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骏兵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 江 市电力公司副经理

  樊 渭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陆旭升 市环保局副局长

  温景安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 俊 市人防办主任

  刘国锋 市公用局副局长

  盛清华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励华 市药监局副局长

  赵建林 市工商局助理调研员

  3.2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居丽玲 市气象局局长助理兼气象台长

  副主任:卢宪梅 詹立刚 市气象台副台长

  成员:孙素丽 齐义君 曹秀芝 王勇 何国云 邢进

  3.3 气象灾害专家咨询组名单

  气象专家:李延江 吴正琪 陈连友 张宝贵

4.气象灾害等级划分

  4.1 气象灾害等级划分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气象灾害评估分级处置标准分为5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10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1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5)较小型:因灾没有人员死亡,受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5.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报告、预警

  5.1 气象灾害的监测

  值班人员发现灾害性天气出现或可能出现时,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领导、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并继续加密跟踪观测,随时通报情况。

  5.2 气象灾害的预测

  值班人员根据天气变化,对灾害性天气做出初步判断,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并会同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和服务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5.3 气象灾害的报告

  根据灾害天气情况,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灾害天气的预警级别、启动、解除,布置对外服务工作,并向市应急委员会和市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按领导要求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5.4 气象灾害的预警

  5.4.1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划分

  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影响范围和强度,气象灾害预警从大到小划分为以下4个等级,分别表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市气象局负责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四级(Ⅳ,Ⅲ,Ⅱ,Ⅰ级),分别表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具体发布办法遵照《河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执行。

  5.4.2 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

  市气象台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1)省气象台发布了灾害性天气预报,而本地区正处在预报区域内;

  (2)市气象台做出本地区未来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

  (3)周边地区已出现了灾害性天气,有可能影响到本地区;

  (4)本区域内已出现灾害性天气,预报未来还将影响本地区。

  一般(Ⅳ)级的预警,由市气象局决定向社会发布。较重(Ⅲ)级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5.4.3 预警值班工作

  市气象台在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应加强值班,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

  当有明显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地的趋势时,市气象台要及时发出警报。

  5.4.4 预警的报告

  灾害性天气预警应通过有效快捷的手段,如手机气象短信息、电话、传真、专人汇报、书面材料等向党政机关领导汇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知防汛、中小学校、重点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同时,还应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电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6、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与处置

  6.1 应急启动

  6.1.1 气象灾害信息的接收

  市气象局或其他部门接到气象灾害信息,应尽可能详细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气象灾害信息收集的途径包括:

  (1)河北省各市已统一开通“气象灾情收集800免费电话”,具体号码为800-803-8121。该电话采用就近接入的方式,24小时与市气象台预报值班电话连通。

  (2)灾情收集志愿者,对及时提供气象灾害信息的人员(志愿者及通过“气象灾情收集800免费电话”提供者等),气象灾害确认后,可给予一定的报酬,付酬标准由市气象局自行确定。

  6.1.2 气象灾害信息核实

  市气象局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所获信息进行核实,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核实的途径包括:

  (1)气象主管机构;

  (2)当地主管人民政府;

  (3)与同级民政、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交换和核对灾情信息;

  (4)派出专人进行核实。

  6.1.3 气象灾害信息的上报

  发生气象灾害,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6.1.4 灾情评估

  6.1.5 市气象局应组织灾情初步评估,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受灾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划分灾害等级。

  6.1.6 根据初步评估,市气象局拟定相应的救援措施所需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及设施的规模,并报上级领导。

  6.2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6.2.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1)按照初步确定的灾害等级,全面组织实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灾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灾情的变化和最新的评估结果调整应急预案。

  (4)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5)负责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

  6.2.2 相关部门

  (1)各相关单位在秦皇岛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根据救援方案的具体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2)各相关救援部门负责人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3)被确定为应急救援的支援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处于待命状态。

  6.2.3 专家咨询组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救援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6.3 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

  当气象灾害带来的影响或破坏行动已彻底消除或得到控制,应急救援行动可以终止。

  确定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应该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并通知所有参加行动的救援力量。

  6.4 后期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伤病人员。

  6.5 总结评估

  6.5.1 灾情评估

  气象灾害出现后,市气象局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深入实地调查和评估灾情,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情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气象局统一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6.5.2 总结

  (1)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全面的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核后,提交市委、市政府。

  (3)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以便各方面共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4)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都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7.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7.1 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信息。

  7.2 有关新闻经指挥部确认后再予以发布,以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

  7.3 新闻发布以发送新闻稿件、现场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4 市委、市政府应对新闻发布工作给与支持。

  7.5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基本情况、救援行动的经过和结果、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7.6 新闻发布要注重社会效果,以正面报道为主,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维持社会稳定。宣传在行动中出现的好人好事。

8.应急救援保障

  8.1 应急救援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各通讯公司制定应急通讯预案,建立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渠道的畅通。

  8.2 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是辖区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8.3 应急救援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应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救护所需要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能够紧急调用。

  8.4 应急救援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救援展开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安抚受灾群众,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8.5 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应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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