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8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5-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  《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业经2005年11月4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法律顾问室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行事先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