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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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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屯府办[2005]12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2
【实施日期】 2005-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 为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屯昌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传染病和B类重大动物疫病,或被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和二类重大动物疫病,如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炭疽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势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为了确保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实现我县动物饲养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认
  1、依据下列现象综合判定,由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在必要时可由国家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现场诊断,予以确认: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典型的病理变化;
  (3)发病急、死亡率高;
  (4)血清学试验证实有类型病毒感染。
  2、经国家指定的动物中心实验室在动物群体中分离到类型病毒(如禽流感H5、H7亚型病毒或其他高致病力毒株亚型)的。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动物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30日内全县范围疫点10个以上的;在某一地区30日内发病牲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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