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944号
【发布日期】 2004-08-13
【实施日期】 2004-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征管工作的监管力度,防范不法分子偷骗国家税款,堵塞税收漏洞,总局组织开发的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已在部分地区试运行。为了做好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通过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发行、发售、报税、认证等系统运行情况的有效监控。可分为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两种类型。

        (一)实时监控。总局、省局通过网络直接登录地市级防伪税控网络版实时查看其运行情况,包括税务发行明细查询、企业发行明细查询、发票发售明细查询、报税明细查询、认证明细查询、纳税人明细查询等操作。

        (二)事后监控。主要包括报表统计和质量考核两部分。报表统计主要查询税务发行情况统计表、企业发行情况统计表、企业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报税情况统计表、认证情况统计表等五个统计表。

        质量考核主要对报税率、失控发票率、问题发票率、企业作废发票率、红字发票率和认证人工干预率等指标进行统计、查询和分析。

        二、运行模式

        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数据集中模式的不同,监控台可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三级运行模式和总局、省级局两级运行模式。

        三级运行模式为:每月征期过后,通过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采集的各项数据通过MQ传输通道自动上传至省级局和总局,省级局和总局通过监控台软件对所辖地区各系统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以便对各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两级运行模式为:每月征期过后,通过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采集的各项数据通过MQ传输通道自动上传至总局,总局通过监控台软件对各省各系统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以便对各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三、实施要求

        全国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地市级或省级运行的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进行升级。该项工作由各地自行完成。

        (二)对地市级、省级局的MQ传输通道进行配置。该项工作由各地参照配置说明自行完成。

        (三) 在省级局和总局安装监控台软件。各省级局软件安装工作可由总局技术支持人员远程进行,请各地于8月10日前将本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传真至总局,传真电话为:010-63417420。

        安装(升级)软件及操作说明等文档的发布时间为7月30日,发布地点为总局网站,网址:HTTP://130.9.1.248,请各地及时下载并于8月12日前完成软件的升级。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 网络、设备的准备。该系统的推广应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及设备资源。

      1、 网络:利用现有税务系统广域网,各地应确保地市局、省局和总局之间的网络畅通。

      2、 应用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利用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应用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

      3、 客户端工作站:根据各地实际需要,配备客户端工作站。

        (二) 系统培训。总局已组织以省为单位的业务和技术人员培训,各地负责培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区的业务和技术人员。

        (三) 系统正式启用时间。

        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于8月13日正式启用。

        (四) 系统相关参数的设置

        (一)MQ在传输数据的同时自动滚动保存备份数据,数据保存时间参数在MQ系统中配置,一般设为10天,省级机关须将本级MQ下传数据的备份时间设为40天。

        (二)数据上传时间为每月征期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18:00,该参数在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中设置。第一次上传时间为8月15日前。

        如遇问题,请与总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流转税管理司 刘 锋 010-63417797

     信息中心 李 志 010-63417634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